- 目前法令上已無「防火巷」之規定,已修正為「防火間隔」。
有關「防火巷」係1982年6月15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修正前之規定為「建築物之建造除基地三面以上或前後兩面臨接道路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須留設防火巷……外,」應依規定留設防火巷。1982年6月15日內政部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規定,將「防火巷」乙語修正為「防火間隔」,留設防火間隔之目的係當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藉以逃生避難,非供一般公眾平時通行之用,以避免影響鄰幢建築物之安全,故目前法令上已無「防火巷」之規定。
有關強制留設一定距離作為防火間隔之規定,內政部於2003年8月19日及2004年2月5日修正為得以防火外牆及其開口部之防火性能換取外牆與境界線或其他外牆間留設之淨距離,同樣達到防止火災蔓延至他棟建築物之功能。因此目前申請新建之建築物,除市地重劃地區之整體防火間隔外,不一定須在基地後側或鄰側留設一定淨距離作為防火間隔,若無開窗行為,甚至得沿地界興建建築物。
從早期防火巷留設改變成用防火間隔距離隔開,到現在以具有防火時效之外牆加以阻絕,使得整個建築物規劃設計有更大彈性,相對的造成早期興建房屋與最近興建配置上有所不同。